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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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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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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订立一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由甲负责代办托运,但是火车在中途由于泥石流导致80%的货物都灭失,乙收到的20%的货物经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乙可以就20%的货物还是100%的货物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就20%的货物检验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那么乙是否还需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答:确实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一个我们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但它又确实很重要。风险负担指的是合同订立后,标的物非因双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以外损毁、灭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是卖方承担,出卖人就丧失请求买受人付款的权利,如果买方承担,尽管货物灭失,他仍要付款。本案中,双方没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合同法141条第一款规定,卖方要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从交给第一承运人转移给卖方。同时根据合同法149条规定,风险转移不影响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案中乙可以就整批货物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另由于20%的违约导致根本违约,乙可解除合同。但对80%的部分仍需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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