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旅馆的住宿客人将携带的行李等物品存于饭店、旅馆的合同不是无偿合同,因为虽然保管本身不收费,但是住宿合同是有偿的,该有偿服务包括了寄存服务。 ◆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权。 ①自动介入权。即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委托人是为了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托人对第三人应负义务。 ②被动介入权。即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而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因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人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但书部分“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出现这种情况,委托人不享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但它们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缔约的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的具体商洽活动;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完成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得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虽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却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③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的问题。 ④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居间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口头、书面形式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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