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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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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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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 ①违法事项。 ②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 ③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 ④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例如:结婚登记。 ⑤不作为事项等。 管理的事务,还须合乎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代为清偿赌债,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如误将自己的事务当做他人的事务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至于事务是否属于他人,一般认为存在两种情形: ①客观的为他人事务,即依事务的客观内容可判定为他人事务,例如:收留迷路的儿童。 ②主观的为他人事务。在这种情形下,事务在外部上属于中性,既可能是自己的事务,也可能是他人事务,例如:购买物品,难以从客观内容上判定事务是否为他人。这时,只能依据主观标准,即管理人在主观上是否使之成为他人事物。例如:管理人购买物品,如果主观上是为自己购买,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果主观上是为他人购买,则该事务属于他人事务,当然,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仍须管理人加以证明。 在他人事务这一点上,并不要求纯粹的为他人事务,例如:修缮他人和自己共同使用的院墙;而且,也可以就属于他人事务的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受益人是否真正受益并不是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要件,只要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并由此而支付必要费用或受到实际损失的,即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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