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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密切联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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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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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现在,它不仅在合同法领域中适用,各国在实践中有扩展其适用范围的趋势,如侵权领域等。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1.合同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非合同领域: A、对扶养关系,我国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时,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其本国法。 C、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D、我国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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