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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类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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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类案例(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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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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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化妆品商店系零售化妆品的中型店,1996年1月该店为了给职工发放奖金,采取了以下办法:销售大宝晚霜21000瓶,每瓶少计单价0.O8元,抽走销售款1680元;销售袋装郁美净儿童霜22000袋,每袋少计单价0.06元,抽走销售款1320元;销售永芳F珍珠霜17000瓶,每瓶少计单价0.05元,抽走销售款850元,以上三项商品的销售货款共被抽定3850元,将此款转入帐外小金库,用于对全店职工私下送“红包”、发奖金。 [问题] 甲化妆品商店应补多少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应怎样处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有盈利的国内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它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l)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l)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人;(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该商店抽走的销售款项属于经营收入,应为漏交的应纳所得额。《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据此,商店行为性质属于偷税。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l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l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应对商店处以适当的罚款。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甲商店应补交企业所得税为:3850×3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1270.5元。税务机关应追缴甲商店偷税款1270.5元,并对其处以适当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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