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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学类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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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法学类案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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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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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3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立投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制造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其中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分期缴纳。1994年4月,该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改变,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该公司如果在30天内仍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玩具制造厂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该公司仍然不缴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是吊销了该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 [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由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未按期缴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结论] 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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