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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必胜之道:基础知识、理论深度、通说观点、重视真题           
《刑法》必胜之道:基础知识、理论深度、通说观点、重视真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16:51

一、基础知识

  06年刑法试题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主观心态、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单位犯罪、打击错误、转化犯中的共犯问题、自首与立功、缓刑与假释、交通肇事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使用假币罪的认定、强奸罪的认定、抢劫及盗窃信用卡的处理、侵犯财产犯罪的区分、贩卖毒品罪、受贿罪的既未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等等,均属刑法学最基础的知识。可以说,去年的刑法试题,考察范围不偏不怪,恰到好处,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刑法学的最核心、最基础的知识。所以基础知识永远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

二、理论深度

  作为司法考试考察的第一大法,考生必须对刑法学的精神和理论有基本的了解,因为这是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2006的刑法学试题,除了单位犯罪主体(卷二题5,如无特别指明,以下均为卷二)、罪数形态中的数罪并罚规定(题7)、刑期起算(题55)、强奸罪的认定(题57)包庇罪的法条竞合情况(题6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卷四案例分析题1第6问)可以从法条或相关司法解释中找到依据,其他所有试题,均需在法条基础上对其蕴涵的理论背景有深刻的把握。这其中尤以去年卷四的考察方式为著例,这也是去年司法考试最亮丽之处。去年的司法考试首次打通各部门法的学科壁垒,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知识融为一体,体现了命题人的匠心独运。它要求考生有整体的法科群意识,因为在真实的法律职业中,各个部门法是不可能割裂的。

  最值得称道的也许是去年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论述题。在卷二题1中,罪刑法定原则露了一下脸,稍有刑法学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然而,掌握到这一步远远不够。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刑法的确立,凝聚了几代刑法学人的心路历程,而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它却屡遭突破,因此一个真正的法律职业者必须了解这个原则背后所蕴涵的真正精神。卷四第6题果然又出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身影。比较“‘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如果不真正了解罪刑法定的理论背景、价值取向、甚至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相信在此题上很难得到高分。

三、通说观点

  刑法有许多争议问题,而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标准化的考试,要求考生答题必须依据通说观点。比如卷二题17关于诈骗与盗窃的区别。虽然在刑法学界存在诈骗罪的交付意思必要说和非必要说的争论,但通说的观点还是采纳必要说,因此成立诈骗罪必须要有客观上的交付行为和主观上的交付意思,如果缺乏主观上的交付意思,则不能成立诈骗,因此A、C、D三个选项均非诈骗,以掉包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C选项)。如果考生硬要以一家之言为依据做答,那只能承担失分的结局。

四、重视真题

  刑法学是相当成熟的学科,可考的知识点基本都在真题中出现,必须高度重视历年的真题。当然,重视真题绝不能简单的停留在对真题答案的认识,而一定要了解真题所涉及的相关知识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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