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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类案例(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16:50
[案情]
  1991年6月被告人黄某的胞弟黄 A(另案处理)用贩卖海洛因的钱购置了一辆桑塔纳小轿车,黄A将购车款的来源告诉了黄某,并要其保密。1997年10月,黄A因贩毒被捕。案发后,黄某从黄A家将桑塔纳轿车开回自己家,当司法机关调查轿车来源时,黄某谎称车是其借了一国外朋友的钱购置准备开出租车谋生。
  [问题]
  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打击毒品犯罪等的正常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定的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其他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但在实践中,多数情况是银行等金融机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知轿车是毒品犯罪的收益所购,而故意编造情况隐瞒轿车的非法来源,破坏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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