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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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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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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时犯的犯罪时间认定 隔时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对于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理论上争论比较激烈,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行为主义,即以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发生时间作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2.结果主义,即以犯罪结果的发生时间作为隔时犯的犯罪时间;3.行为结果主义,又称折衷主义,认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时间与结果发生的时间都是隔时犯的犯罪时间。对此,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行为主义比较合理,主要理由有: 1.行为主义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行为人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同时犯罪行为是犯罪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表现之一,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最直接、最充分的表露,在认定犯罪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2.以犯罪的实行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符合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时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比如,行为人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当犯罪结果发生时,该行为人却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情况下,依照行为主义,因为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依照结果主义,则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这种做法是客观归罪。 3.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犯罪之日的具体含义,但是规定了对于连续犯或者继续犯是以行为终了作为犯罪时间,即采用行为主义,这可以为我们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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