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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三)           
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1:59:53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56条;《国籍法》第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意思非常明确,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须一个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特别注意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人是中国公民。

  2本条第2、3两款是《宪法》第二章开篇条款,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司法考试绝对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下面综合归纳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第33条)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须注意的是,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

  ②禁止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34条)。

  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第35条);

  ③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

  其内容为:

  A有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

  B有信仰此宗教或彼宗教的自由;

  C有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

  D有随时信或不信的自由。

  (4)人身自由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③住宅安全权(第39条);

  ④通信自由(第40条)。

  (5)社会经济权利

  ①公民财产权(第13条);

  ②劳动权(第42条);

  ③休息权(第43条);

  应注意,本权利的主体非全体公民,即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

  ④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

  请注意行使权利的条件: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6)文化教育权利

  ①受教育权(第46条);

  ②文化权利(第47条)。它包括:A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B文艺创作的权利;C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7)监督权(第41条)

  ①批评、建议权;

  ②控告、检举权;

  ③申诉权。

  3请注意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它们同时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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