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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五)           
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1:59:5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相关法条」 本法第80~8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家主席的知识点,应注意:

  1任职资格与连续任职限制(第79条第2、3款)。

  2国家主席的职权全系荣誉性、象征性职权。

  3重点掌握国家主席的继任与代理(第84条)。

  本条在2000年与1998年律考中出现两次,望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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