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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六)           
2007年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1:59:52
第三节 国务院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法条」 本法第86~92条。

  「意思分解」

  有关国务院的规定是《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国务院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85条)。

  2国务院由七类人组成(第86条),其中“各部部长”包括了央行行长。这七类人也正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全体成员(第88条)。

  3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四类人组成(第88条第2款),其中有三类人有连续任职限制(第87条第2款)。

  4重点掌握第89条国务院的各项职权,尤其是第(十三)~(十六)项。

  5国务院实行首长负责制(第86条第2款、第90条)。

  6注意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91条第2款)。

  7国务院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92条)。

  「不要混淆」

  考生在作题时最难搞清楚的是国务院的两项职权第89条第(十五)、(十六)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类似职权第67条第(二十)项,以及与全国人大的类似职权第62条第(十二)、(十三)项的区别。请读者找出以上各项规定,自己动手总结三者之异同,方能记忆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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