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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六)           
2007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重点法条(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7-8-15 2:07:28
第六章 附则

  「重点法条」

  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

  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意思分解」

  1国家赔偿程序不向请求人收费;

  2赔偿金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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