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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考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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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考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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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更新时间:2006-5-30 8: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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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第三章第五节) 作为2005年新增重要内容,高度关注综合题
1.特殊规定(P79) (1)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 机构负责 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 管理 工作。转让 企业 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 企业 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按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 企业 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种社保费及其它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 保险 关系的接续工作。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 合同 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2.企业决议(P79) (1)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由职代会讨论通过。 3.清产核资、审计与 资产评估 (P80)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2)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 财政 部门作出书面说明。(P73)
3.确定受让方(P80)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3)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4)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4.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P81重点)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 合同 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 利息 ,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5.转让收入的处理(教材外内容,仅供参考)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转让收入,应当首先安置本企业职工并偿还银行债务,其余部分由 财政 部门组织解缴本级人民政府国库,会计考试网 www.52cpa.com列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或者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资本金,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弥补 财政 赤字、发放工资奖金。
6法律责任(P82)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 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 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P102)(2005年新增)(第四章第三节)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 申请 :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P122-P126) 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 企业 的形式(P122)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 企业 。 (2).资产并购 (A)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 ,并通过该 企业 协议购买境内 企业 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 (B)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
2.审批登记(P12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 管理 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部门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3.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P124) (1).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债权债务的处理 (A)股权并购: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 (B)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 【解释】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就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2).通知债权人的时间(P124)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自“作出出售资产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该通知书或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有权要求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3). 资产评估 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 资产评估 。 (4).出资期限(重点)(P124) (A).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B).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投资者应当在拟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 、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C).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同 、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a)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b)其余部分的出资, 合同 、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 、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D).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 (a)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注册资本(P125) (A).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B).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C).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6).投资总额(重点)(P126) (A).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B).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C).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D).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四、股票询价发行(2005年新增)(P178-18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发行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招股意向书(不包括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询价分为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和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具体的发行价格)两个阶段。 3.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少于20家;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以上的,询价对象不得少于50家。 4.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在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 【解释】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04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2005年4月1日首发股票后的总股本为10000万股,则每股收益=2000÷10000=0.2元;如果发行价格为2.4元,则发行市盈率=2.4÷0.2=12倍。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05年预测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400万元,则每股收益=2400÷10000=0.24元,如果发行价格为2.4元,则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2.4÷0.24=10倍。 5.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当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1)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2)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6.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解释】已知甲公司拟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000万股,向询价对象的配售数量拟定为1000万股。经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为2-3元;经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为2.4元,其中投标价在2.4元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为5000万股。如果某 证券 公司的有效申购数量为500万股,该 证券 公司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为100万股(1000÷5000×500)。 7.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者 管理 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单一指定 证券 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数量。 8.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 利息 归询价对象所有。 9.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10.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解释】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同次发行的股票,向询价对象的配售价格和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必须相同。 五、 建设 工程 合同 (2005年重大调整)
(一) 合同 的效力 1.当事人就同一 建设 合同 另行订立的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同 与经过备案的中标 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 工程 价款的根据。 2.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 施工 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 建设 工程 施工 合同,在 建设 工程 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当时甲 企业 投标时资质等级是三级,当时是不符合招标收的内容,招标书规定只有具有一级等级时才可以。当时A冒充是一级的,拿到工程,超越资质等级的表示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只要A作为承包人竣工结算之前,他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 施工 人借用有资质的 建筑 施工 企业 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3.无效合同的处理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1) 合同 无效,但 建设 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 合同 约定支付 工程 价款。 (2) 合同 无效,且 建设 工程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 建设 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 建设 工程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二)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在承揽 合同 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 建设 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 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甲是发包人,A是总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B,主体结构不能够分包的,B拿到工程后不能再分包给C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 利息 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 利息 ;但是约定的 利息 计算标准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 利息 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利息 。
(四) 合同 的法定解除 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 建筑 材料、 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五)实际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质量问题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1)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2)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 (3)赔偿损失。 2. 施工 人的 施工 质量不符合要求: (1)发包人有权要求 施工 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由于修理、返工或者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 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 造价 进行鉴定。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当时双方签合同时,整个工程价款是80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需要加一块东西,需要加一个 工作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是按照签订合同时是按 建筑 部门公布的方法结算。 3.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①修复后的 建设 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 建设 工程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工程 价款。 (八)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4年综合题)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工程 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 工程 折价,也可以 申请 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筑 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 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 建筑 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 建设 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 建设 工程 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九)欠付工程价款的 利息 计付标准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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